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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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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对公务员辞退费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具体规定是,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务员,辞退费的基本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根据个人工作年限,享受辞退费的期限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被依法辞退的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使用者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使用者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对使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30天前必须书面通知员工本人(1)员工生病或非工作受伤,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接受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是,如果使用者30天前没有通知员工,应该支付该员工当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4、使用者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30天前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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