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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其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一般是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房程序比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程序:申...
办理廉租房所需的手续包括: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审核并公布初审意见;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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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区级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1、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2、受理时间。符合申请条件的于11月28日至2月10日工作时间至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公示。街(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7日(公示范本见附件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户主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8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查准入标准:3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1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21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320元。廉租房低收入标准调整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即:33100÷12×40%=1103、3元,取整为1100元(现行标准为1000元)。单身者(包括未婚、离婚、失去配偶)的月收入基准是以上基准的1、2倍,调整后的基准是1320元。两个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是上述标准的1、1倍,调整后的标准是1210元。廉租房保障申请审查程序不变。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效率,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自8月1日起,新受理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时限由70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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