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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严格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归属,简单来说“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其次国家从广义上讲是一个社会群体,是一群有...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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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地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了土地使用,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用用地。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未使用土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使用土地。
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房地产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的;(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七条【国家免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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