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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解释文都有哪些?

2021-10-29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房地产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的;(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七条【国家免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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