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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
1、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2、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3、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4、所接受的财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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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党员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相关人员要求收取他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款或提交的,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故意。二是关于收到礼物、礼金、消费卡等违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费卡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种行为违反纪律和违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对方是否有具体的委托事项。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或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三是关于违纪与违法行为金额计算问题。一般来讲,对多次收受的未处理的违纪金额和违法金额,都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计算,但也略有不同。
正常的礼尚往来不算行贿受贿!受贿是侵害职务廉洁性、以权谋私的犯罪,而礼尚往来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公民间的正常往来。一般地,应当把握下列原则:亲友之间逢年过节的正常礼尚往来,亲友处于私人关系无条件赠与财物,或者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收受请托人答谢的少量财物不构成受贿罪。违反党纪、政纪、政策的某些请客送礼,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要求相悖,但是不符合受贿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的,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如果是借礼尚往来、请客送礼之名行受贿之实,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分直接受贿罪和间接受贿罪两种形式。直接受贿罪系《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对受贿犯罪的一般规定,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间接受贿行为则在《刑法》第388条中予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法条内容上看,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的立法与79刑法相比,并无新意。确定的受贿行为特征未能有效应对已经变化的客观复杂情势,疏漏较多。为严密法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法条作出修正。(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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