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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2)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
确定侵犯专利罪管辖法院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2、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侵权行为地1、被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承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根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进口的实施地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场所;二、被告住所地1、经常居住地;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诉讼,不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商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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