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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范围为: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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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是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如下: 第一,如果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国家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可以履行的,合同有效。 二、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的,认定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三,公司故意或者过失超过经营权的,合同签订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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