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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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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行政法上的后果,另一个是民法上的后果,前者是指企业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可能遭致登记主管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者是指企业与他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必然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除非企业违反的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是更多地考虑到民事行为的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稳定。
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同时,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应当满足以下三项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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