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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1.《青岛市生育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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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50%的生育补助金,应在配偶分娩的次月办理,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社保所发的职工本人存折号复印件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金报销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政策生育或者实施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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