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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各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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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医疗费用申报单;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本人的病历本;生产收费原件;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第一,怀孕、生育期间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1.《青岛市生育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您所说的情况来看,单位处心积虑的计算您的产假、年假等期限,存心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可以与单位据理力争;如无效,可以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尽可能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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