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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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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是指公民被拘留、限制人生自由的地方。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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