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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以下情况,可以依照职权撤销商标权: ·违反禁用条款; ·没有显著特征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自行改变注册...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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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而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改变注册事项,拒绝改正。第二,注册商标已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一般名称。第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取消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说明相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未提供的证据资料或证据资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定金所说的证据资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商标局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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