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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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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改变注册事项,拒绝改正。第二,注册商标已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一般名称。第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
商标局在以下情况,可以依照职权撤销商标权:·违反禁用条款;·没有显著特征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况;·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准备申请书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5)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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