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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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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 2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 用人单位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9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13 14 15 《劳动合同法》第 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以上但占企业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应补偿)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更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如下: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下列非劳动者过错原因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经济裁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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