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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尚未取消晚婚假,具体要根据当地政策。广东、北京、山东、上海、湖北均取消晚婚假,婚假为3天,山西婚假30天,其他地方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纪(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纪(女23岁,男25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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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青岛市晚婚婚假规定晚婚可享受17天假期。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里面包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就增加产假15天。按照新条例增加六十天产假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都可以享受最少158天的产假。如果是晚育的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增加产假60天,而且还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只要是符合条件生产的,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都可以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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