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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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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所有人有以下这些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 收益权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新建房屋和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国有无主房屋;(4)合法增加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承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定事件取得所有权。收购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遗赠等。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法建造的房屋; 2、合法添附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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