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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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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 (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本罪中的所谓证据,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案件中的证据,并非本罪的行为客体。本罪的行为客体以关于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为限,因此如果关系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客体。行为人湮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行为是伪造、变造、湮灭、隐匿、使用等。这五种行为具有择一关系,只要行为人有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制造虚伪的刑事证据,行为人可以模仿真实的证据而制造,也可以凭空捏造。变造是指就真实的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减弱原证据力,或改变真实证据的证据方向等。湮灭是指湮没毁灭刑事证据,而根本毁灭证据的存在或使证据完全失去证明力。隐匿是指隐蔽藏匿刑事证据,使其不易为人发现,致使其未能发生证据力。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是指在侦査、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伪造或变造的刑事证据,以从事刑事诉讼。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妨害刑事证据正确性的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一般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要求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但可以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与诉讼主体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虚假诉讼,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种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在前一种情况下,比较容易区分。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后一种情况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由此可能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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