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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
主要特征: (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本罪中的所谓证据,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案件中的证据,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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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从虚假证据所涉诉讼的裁判中直接获取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就行为主体来看:本罪中的“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而应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同样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同样不限于狭义的证人,指使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指使翻译人作虚假翻译的,都成立妨害作证罪。 (2)就行为内容来看:是指阻止广义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除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以外,还包括以唆使、嘱托、请求等方法,只要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作证或作伪证的效果。 (3)就该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来说:两者的行为内容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向证人或被害人等具体人的诉讼活动的,则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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