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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我担任申请人x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第二、被申请人应补交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共计XX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年,被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并未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共计XX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XX年多,在这XX年多里一直以XX的形式上班,在法定的节日里申请人根本没办法正常休息。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加班了XX天,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放过法定节日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采纳,谢谢!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以及财产问题已经在庭审中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里不在赘述。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王X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被告李XX平时就过于溺爱孩子,如果王X长期跟母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父亲,本身工作岗位就是老师,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王X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虽然原、被告双方的走到了尽头,学习房地产。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间对被告及孩子还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区,沾染了很多当地的习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时候习惯不讲道理,使用蛮力解决问题,不久前殴打原告就是实例。所以,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更是无稽之谈。被告虽然客观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体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因素。 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虽然原告经营的学校因政府修路导致暂时的困难,但是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原告个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务,照顾家人。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而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益,客观上根本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4、原告以后不可能,所以将王X判给原告抚养,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诚如被告所述,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该疾病会存在遗传的几率,创业人物。所以原告以后不可能生养孩子,否则有违“优生优育”的原则。但是反观被告,现在仍然还是很年轻的,以后也肯定会再成立的家庭,所以孩子对于被告的重要性与原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所以被告需要一再向贵院强调,孩子对于原告是非常重要的,请求贵院依法考虑原告的上述真实情况,考虑原告以后不可能再生养子女,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5、王X是原告家族中唯一一个男孩,将其抚养权判归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房地产。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长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原告家族之中仅有王X这一个男孩,是家族血脉的。所以不言而喻,王X不仅对于原告非常重要,对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极其重要的。而被告家庭中,也是和原告家人一样,非常“重男轻女”,王X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一个外孙而已。所以王X抚养权的归属不仅是原告的希望,也是原告家族的共同期盼。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客观情况,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关于离婚争抚养权的条件是会对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认定,一般都是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方面来考虑抚养权的分配,当然对于年龄较长的子女也会询问他们的意见,或者两岁以下的都会判给母亲。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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