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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养老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1。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的,应当按照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解决。对于自建(修)房屋,当地政府应当在宅基地选择、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于自建或依靠集体帮助仍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贴资金。2、对于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户粮。对于在农村参战并获得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应当先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提供口粮。3、对于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以保障其生活。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和女性退伍义务兵。5、对于有一定退伍义务兵专业知识的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录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材料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6、乡镇选拔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当作为优先选拔对象。
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2、合同存续期间,单位依法关闭、破产、重组的,退役士兵和其他单位人员共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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