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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
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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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少数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但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限或者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在实践中,尤以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最为普遍,有些单位甚至在试用期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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