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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通常取决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性证据所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具体来说,包括:1。针对股东之间的纠纷,法官会更加注重对实质性要件的判断,比如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尽可能还原双方签订协议时最真实的意思,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自治,或者通过参考双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红,承担经营风险等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作为股东应享有或履行的权利和义务;2、对外纠纷,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纠纷,法官会基本遵循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原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全面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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