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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之后没有签合同,合同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如果招标人更改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此时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构成合同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合同,可以被命令纠正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质疑内容。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处理投诉。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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