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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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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如下:一是强制性。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费。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共济性。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无论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范围的工伤,基金都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得因未发生工伤或不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因单位工伤多、支付基金金额大而要求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第三,固定性。也就是说,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提前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义务人的具体情况。固定性也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一)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费用;(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预防费。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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