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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04-17 2,058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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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挪用资金罪,通常指的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便捷,挪用所在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归个人使用,涉及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还的,或者虽没有超过3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或者企业的员工,涉嫌挪同所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还的,或者虽没有超过3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法院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涉及金额巨大的,或者金额较大拒绝退还的,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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