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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就不追究伤者责任。所以,工伤责任人受伤的仍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工人违规受伤,只要不是故意受伤,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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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商场同样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后的及时救济,比如报警、送医、劝架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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