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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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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和实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按照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按照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有效程度来划分的。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适用对象:前者适用不特定的人或事;后者适用特定的人或事。第二、针对 事项前者针对的是将要发生的事项;后者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第三、适用次数: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只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第四、表现形式:前者往往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后者往往表现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五、做出的主体:前者有严格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后者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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