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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都有哪些

2021-12-04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和实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按照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按照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有效程度来划分的。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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