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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和实...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适用对象:前者适用不特定的人或事;后者适用特定的人或事。第二、针对 事项前者针对的是将要发生的事项;后者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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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是指在抽象行政行为之中,按照权力来源,行为标准等要求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进一步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具有不可诉性、效力及于的范围内容不特定群体的行政行为。都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和对象的普适性,希望能够解答你的问题。
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小编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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