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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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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颁发、补发和换发。颁发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土地承包方案、承包人和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发包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当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报承包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程序、期限和用途进行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不得为承包人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换发方式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受损、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严重污损、破坏或者遗失的,承包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原发证机关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继承的只是房产所有权,农村居民或者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其使用权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合理的确定。
法院不受理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但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确实承包了集体土地,并在乡镇档案中记录在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向法院提供承包过程中的档案记录原件和复印件来证明自己确实承包了集体的土地这样你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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