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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假新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生育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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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与其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根据相关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怀孕并不能成为休病假的理由,女职工怀孕后如果确实身体不适,有医院相关证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可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应当支付工资,工资通常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未有相关医院证明擅自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旷工行为,超过一定天数,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怀孕并不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女职工“三期”内同样可以被解雇。 历来女职工都是被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也因此赋予了女职工很多方面的权利,例如休产假和产前假。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女职工休产假和产前假的话,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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