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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件,由一审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件,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级别管辖权的规定参照当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权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裁定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作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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