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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丑化、污损等方法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制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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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及欣赏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行为的,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所有人公开的肖像; (二)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所有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应当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所有人的肖像;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所有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其他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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