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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概念股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根据《》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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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是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员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命令第174日)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另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在44小时以下的工作时间制度。第37条对于实施计价工作的劳动者,使用者必须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第38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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