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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员工因工厂搬迁需要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首先要明确的是,工厂搬迁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然后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工厂搬迁没有经济补偿金。
1、只要劳动者是正常提出辞职并离职的,用人单位就不可以扣押员工工资,在离职当天就应当结清所有的劳动报酬; 2、如果单位不是在离职当天结清所有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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