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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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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明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反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书、信用证书的情况(4)收到受贿赂证明书或其他保证书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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