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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2023-04-12
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关系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关系到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其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区分是依有关理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 1、依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凡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就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当然应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予以区分。 所谓当事人的意愿,就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无非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仅仅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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