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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
劳动合同法: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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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包括。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只规定了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是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一个月之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即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则单位从10月7日起即应支付你双倍工资。另外,单位不应扣你工资买工作服、也不能扣滞纳金,你有权要求单位退还扣发的工作服费用及滞纳金。如果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双倍工资外,由于单位违法,你还可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1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1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1年以下的为9个月;11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1年以下的为18个月;21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1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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