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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具体分情况来决定的,很多地方是树立了禁止垂钓的标语的如果是这样你还是钓鱼了,那么虽然标语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罚款也是应该的。严重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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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以违法的执法去惩罚被其诱导违法的群众,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必须要坚决制止,否则会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个人承包的水库属于其经营管理的水库,不是自然水库,如果水库管理者禁止在水库钓鱼是不可在其中钓鱼的。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英美被称为执法陷阱,这是英美法系的专业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律上分析,当事人本来就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才从事违法活动,国家自然不应该对此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破坏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逮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第一,逮捕对象是嫌疑犯,第二,掌握了其一部分证据,第三,逮捕时的事实不是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将设置的夹克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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