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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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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经商严重的,经过教育不改,可能会被辞退。公务员,全称国家公务员,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村支书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可以经商。对于公务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并且,通知第六条明确“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及铁路、邮电、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规定的含义,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应指“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但是,该规定同时明确“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禁止的也仅是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结合我国公司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实际,应可预见国家不太可能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公务员投资于公司作出禁止性规定(仅会规范公务员投资于公司的行为),——而这种预见,对授权性行政主体中的工作人员,应更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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