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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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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抵扣联是需要盖章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盖章要求如下: 增值税第 1、2联(即发票联和抵扣联)要盖章,且要盖开票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①盖章时必须只能用发票专用章,不能使用财务章代替,也不能和财务章同时使用。 ②盖章时只要加盖发票联和抵扣联,记账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只要盖发票联,专票需要盖发票联和记账联两联)。发票专用章必须盖在发票的右下角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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