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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主要区别是:发票联是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作为记账的凭证,而抵扣联是给购货方,作为抵税的,发票联做到账里,抵扣联中进项...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联一定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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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简洁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乘客的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分别为: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360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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