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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条件?(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设立分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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