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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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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归属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2、财产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首先,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我的解答能拭去您心中的疑虑; 其次,为了您在阅读解答时清楚、直观、明确,我将省去相关法条的直接引用,如有需要可通过追问后为您补正;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当对半分割。谁要房屋的给谁,但需给另一方一半房价款;双方都要的,双方竞价;都不要的,拍卖后分割房款。
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于1999年10月28日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又于2000年6月15日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是遗嘱人对自己所立的遗嘱予以撤销、变更。原告方认为该公证遗嘱是共同民事行为,不得单方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订立共同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的理由于法无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开庭过程只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该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口头遗嘱无效,两被告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考虑到两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原告黄女士本来是被继承人收养的女儿,虽曾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死亡,因此该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黄女士仍是法定继承人。据此判决康健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黄女士所有,黄女士应给付田女士遗产补偿款3万元,给付朱女士遗产补偿款5万元。 特约通讯员侯荣康本报记者袁玮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部: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财富广场3号楼19楼 联系人:朱军律师 联系电话:0371—65363505-8896 13073781351 Q Q: 4617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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