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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归养女

2021-01-21
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于1999年10月28日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又于2000年6月15日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是遗嘱人对自己所立的遗嘱予以撤销、变更。原告方认为该公证遗嘱是共同民事行为,不得单方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订立共同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的理由于法无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开庭过程只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该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口头遗嘱无效,两被告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考虑到两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原告黄女士本来是被继承人收养的女儿,虽曾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死亡,因此该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黄女士仍是法定继承人。据此判决康健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黄女士所有,黄女士应给付田女士遗产补偿款3万元,给付朱女士遗产补偿款5万元。   特约通讯员侯荣康本报记者袁玮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部: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财富广场3号楼19楼   联系人:朱军律师   联系电话:0371—65363505-8896 13073781351 Q Q: 4617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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