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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漏诊的,属于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医生漏诊的,属于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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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中,不属于医疗事故:(1)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危险患者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3)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料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由于患者的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是医疗行为的负面结果。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错误纠纷,是指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生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可视为医疗过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没有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不能视为医疗过失,医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的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过失,均为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职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诊疗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状态。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也与具体标准相对应,是指确定医疗行为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如果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则认定行为存在过失。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平,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地域性和紧急性,综合判断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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