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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不是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有治疗条件而不治疗,对患者造成损害,可视为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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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中,不属于医疗事故:(1)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危险患者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3)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料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由于患者的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是所有延误治疗造成的损失都是医疗过错;如果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及时治疗,或者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现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资源等原因难以及时治疗,导致治疗延误,则不视为医疗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者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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