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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子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按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平均分割。 2、比如男女双方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那就需要支付另一方房子...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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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分割已经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存在但尚未取得。如果离婚时双方拥有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则该房产不适合分割,双方可以协商该房产的使用。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使用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方使用或者双方共同使用。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此时,法院将根据房地产的情况依法分割。(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地产,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
分居两年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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