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
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末位淘汰制”,意味着无论怎么排,肯定有排在最末位的,但排在最末位并不代表该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解除的效力。
1、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是无效的。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3、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末位淘汰违法,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7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