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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会在受理案件后进行讯问,审查案件材料,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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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内部审理后,向委员会委员会会议提出政府处分意见、纪律处分意见(党的纪律也备案),是否移送检察机关。需要移送检察院的,应当首先对被调查人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和政府处分。移送检察院前,调查部门应当制定起诉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移送当地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当然,在移送之前,两个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需要提前沟通和协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调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权的,自变更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交警移送案件到检察院的具体流程如下:如果该交通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公安部门侦查;然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下达不予批捕通知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签发逮捕证。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部门放人;检察院签发逮捕证的,由公安逮捕,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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